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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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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7、 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8、 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4)群饮罪:规定不许聚众饮酒(三人以上)。
9、 (“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0、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就是买卖契约(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
11、媒氏:婚姻管理机关。
12、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3、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4、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15、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6、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7、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18、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19、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0、监狱:(1)圜土(2)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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