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法史学论文

基督教对西方法制史的影响

编辑:

2013-12-10


  在基督教成为国教后,教会法成为世俗法的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存在,当然也成了世俗法的效仿对象。令一方面世俗法由世俗政权所编纂并加以适用,由于君权神授制的确立可以推论出世俗法也是一种圣神意志的体现,这就导致教会法与世俗法都是上帝的意志,,个人认为这是法律神圣性的一个来源,因为教会法在技术上为世俗法提供了可以效仿的对象,于是西方人就逐渐形成了这样的法制思想:法律如若要形成稳定的普遍规则,首先,法律是上帝的意志,乃善法而非恶法,《摩西五经》是法律的原型;而法律如果仅仅来自于凯撒,就容易变成主要是服务于统治者意志的恶法。其次,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被尊重、被自愿服从,整个社会才会有以遵纪守法为荣耀的公共意愿。否则的话,法律要么变成“恶法”,只服务与统治者的意志;要么形同虚设、被法律之外的潜规则所代替。
  基督教的宗教精神是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其中平等、自由、秩序等已经成为法治的追求目标。从法律的词源上可以得到证明,在罗马时期法这个词就是正义的意思。西方社会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存,且一样重要,程序优先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发源于宗教中的博爱思想。相同的案件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仅仅的正义原则这也是博爱的原则,我们因该给予相同待遇的人而区别对待这就不是大爱,若法官徇私枉就因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道德修养上的谴责,并且因为他的罪,上帝在最终审判时他是会受到制裁的。
  教会法对于近代的宪政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在中世纪时教权与王权的相互冲突重叠,构成了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重要来源,是它首次打破的罗马帝国统治以来的一元君主制,为之后的三权分立奠定下了一定的基础。在刑法上,教会法并不与日耳曼法相同,它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也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起源之处。

基督教对西方法制史的影响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法史学之农民起义问题的视角

文献批评与理论构建_法史学论文

标签:法史学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