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公布说明

2012-08-09 16:52:57 字体放大:  

市(州)所在地始发的高速公路客运班车必须在二级以上客运站发班,县(市、区)有二级以上客运站的必须安排高速公路客运班车在二级以上客运站发班。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对高速公路直达班次,只能出售到达讫点的客票;对途经高速公路的客运班次,不得出售高速公路沿线(含出口)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因大雾、路障、事故等原因关闭时,客运站不得组织发班,并应及时告知旅客,负责安排好旅客的休息。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客运经营业户不得自行将客运线路标志牌过户、转让、转借,不得采取租赁、挂靠、承包、倒包、转包等方式经营。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必须在车站专用发车位或车厢内公布向社会承诺的主要服务内容,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在经营期内不履行投标时的承诺或出现严重行车安全、服务质量事故的,由省或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未中标的候补企业中按投标文件得分高低依次另行确定中标企业。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五年。经营期限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业户应在经营期限满前30日重新申请,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依据评分分值重新确定运力投放量后方可继续经营。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经营手续,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向社会招标或核准。

第三十一条 营运客车必须喷印门徽、车辆编号、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经营业户和客运站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旅客和经营业户的投诉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客运的运价由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高速公路客运的源头管理。对高速公路封闭区内营运客车的经营行为,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高速公路封闭区内营运客车超载、上下旅客、串线运行等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对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严重的,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移交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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