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公布说明

2012-08-09 16:52:57 字体放大:  

第十四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车辆类型及等级购置客车。经核准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应按核准时要求的车辆类型及等级购置客车。

第十五条 经营业户购置客车后,高级客车凭购车凭证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审查表》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彩照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审核合格方可申领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附卡。中级客车凭购车凭证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审查表》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彩照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申领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附卡。

第十六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车辆营运,否则取消经营资格,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未中标的候补企业中按投标文件得分高低依次重新确定中标企业。

经核准的高速公路客运班次自核准之日起超过半年不投入车辆营运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七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经营权的经营业户,投放到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运力应满足旅客的需求。经营业户无力按规定按时投放运力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未中标的候补企业中按投标文件得分高低依次另行确定中标企业。

实行核准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不再批准新增车辆。

第十八条 客运班车必须严格按照“定车辆、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的规定运行,途中不得上下旅客。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加班车应由具有该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经营。当加班车不够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由其他二级以上客运企业使用符合高速公路运行标准的车辆加班。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车日行程在600公里以上的,应配备双班驾驶员。每运行2至3小时应在服务区作短暂休息,严禁超载、超速、超时运行。车辆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第二十一条 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抛锚,驾乘人员应在车后方200米处设立安全标志,确保旅客安全,并负责联系救援车辆,及时、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 进出通道在五个以上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开辟营运客车专用通道。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通过高速公路营运应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采取合乘和固定线路的方式从事高速公路客运。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客运站应按照方便旅客和与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发往同一方向的客运班车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