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公布说明

2012-08-09 16:52:57 字体放大:  

第四条 高速公路客运遵循“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资质审查、集约经营、优胜劣汰”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资质等级高、服务质量优、竞争实力强的运输经营业户实行规模化集约经营。

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高速公路客运服务质量规范》,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经营业户,除应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客运企业经营资质;

(二)客运车辆应是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交通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95)规定的一级车。首次投入的客运车辆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驾驶员须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乘务员须持上岗证上岗。

第七条 申请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经营业户,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高速公路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对申请经营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高速公路客运组织实施方案;

(四)拟投放车辆的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

参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投标的经营业户还应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 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实行服务质量招标。跨越两条以上高速公路的客运线路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标,也可实行核准。

第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的招标方案经省交通厅批准并登报公告,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起讫点在市(州)内的高速公路的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可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委托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招标方案须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具有二级以上客运经营资质的经营业户,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的投标。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核准的,省际班线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与相关省运管机构协调后核准,省内班线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准,市(州)内班线可委托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核准的,应优先核准已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经营。

第十二条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业户,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运力的投放量。同一市(州)的同一起讫点有两个以上经营业户中标的,运力投放量由经营业户共同协商,并按各自投标文件得分高低确定投放比例。运力投放方案应报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业户之间因运力投放发生争议的,市(州)内线路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裁定;跨市(州)线路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协调、裁定;省际线路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与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裁定和省际运输协议,经营业户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