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处罚

2012-01-31 11:26:5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但由于行政处罚是适用于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适用于管理内部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因而两者存在不同:

(1)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而且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

(3)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

(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包括:1)处罚的设定权法定;2)处罚的实施权法定:3)处罚的依据法定;4)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相当。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决定要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既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也不能只处罚而不进行教育。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权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当事人的这些程序性权利意味着行政处罚机关的程序性义务。

5.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即将行政处罚权分解为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听证权、罚款决定权与罚款的收缴权,以避免行政处罚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