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处罚

2012-01-31 11:26:5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法的性质,具有国家强制性。

2.罚款即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通过减少当事人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处罚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定的数额或者幅度。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是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没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因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得到的收入。非法财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经行政管理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即进行了应当经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行为,因进行这些非法行为而得到的收入、工具、违禁物品等。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实际上是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这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执照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六种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创制性规定何种行为为应处罚的行政违反行为、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何种行政处罚及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由何机关依据何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等的权力。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鉴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影响公民权利最重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或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

1.一般行政机关即按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处罚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2)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2.综合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第一,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综合执法机关不得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被授权组织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必须规定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具体范围。如果被授权组织越权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被授权组织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权限,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事后委托行政机关不予承认,该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亦属无效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