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强制

2012-01-31 11:31:1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强制,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自由;2)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

1.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对人身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2.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即时性强制即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紧急性的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即时性强制的适用对象和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和制止性强制。预防性强制的对象是可能危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人或物,以防止结果的发生,如行政机关强制隔离并治疗患传染病的患者的行为;制止性强制的对象是正在危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人或物,以遏制结果的继续和扩大。如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且有流窜作案嫌疑人所采取的收容审查行为等。

(2)执行性强制即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行为。执行性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还可以是人身自由;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两大类:

1.间接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规定相对人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只有在法定义务人负有义务而又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第二,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能发生代执行的问题。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等,都是可以代执行的。第三,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第四,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以书面的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

代执行的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有权向义务人征收代执行费用。代执行费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执行费用的数额。该数额应当以代执行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一般不应该超过这一限度,否则就带有处罚的性质。二是费用的征收时间。是在事前征收还是在事后征收,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我国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

(2)执行罚。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包含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以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再进行。

2.直接强制执行即义务人拒不履仔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气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人身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卫生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串者予以强制隔离等。

(2)财产强高执行。例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

直接强制执行较之代执行和执行罚,在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等方面有如下两个特点。首先,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较代执行执行罚广泛。即不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不论是可替代义务还是不可替代义务,在必要时均可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其次,直接强制执行实施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认为,只有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的方式难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时,才能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直接强制执行的采用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另外,直接强制执行的运用,必须以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内容为限度和目的,避免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是强制执行适当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