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三)

2014-08-28 10:17:15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三)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