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十二

2014-08-28 17:06:19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十二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3.行使范围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