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考2017公务员简章

编辑:

2017-03-23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等组织实施。经考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录用

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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