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考2017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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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我市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45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845名。现将天津市招考2017公务员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于3月17日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www.tj.hrss.gov.cn

天津人事考试网:www.tjkpzx.com

对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4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报考人员);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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