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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sx_qiyan

2017-04-25

据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已经公布,该细则明确了考试的相关考试安排和注意事项,河北地区的考生可参照下文了解具体事项安排,希望能帮到给位考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和出国留学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的必备内容,是高等学校自主招生、保送、高职高专录取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施考、评卷、考籍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研究,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八条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考,严肃考风考纪,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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