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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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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九、信息公开公示

1. 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布天津市有关 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天津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2. 各区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 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

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公示期至少 10 个工作

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十、新生入学

1.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 2 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 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 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

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3.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天津市招委会组织的市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 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同时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3 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 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在津招生高校与考生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裁决委员会将依法公正、及时裁决,维护考生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二、附则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飞行员,港澳高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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