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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编辑:sx_weizc

2018-05-21

为做好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 号), 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 符合教育部及天津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 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3. 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

(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 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 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 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 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体检工作规定。区招办根据实际制定本区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考生的体检应在区招办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 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

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 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天津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3.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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