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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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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等文件精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今年不得追加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招生学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提出的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退档复议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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