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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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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负责艺术、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前与学校进行生源信息交互,协商确定投档比例和计划调整;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录取批次安排

艺术提前批,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10日。

艺术本科第一批、体育本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22日。

艺术本科第二批,录取时间为7月23日至25日。

艺术、体育专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3日。

第十条 录取工作流程

1.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中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把档案返给学校重新处理。对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办理。

3.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相关招生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误填报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其志愿以各市(州)招考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二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的录取,执行普通类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原因而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其它原因和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高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

关于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的平行投档办法:

在符合基本投档条件的前提下(即政审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文化成绩达到学校提出的高于省控线的要求等),依据专业成绩排序确定考生的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专业(市州)],即予以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依次排序:文化统考的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三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学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学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我省关于普通高校专科层次补录工作的文件(另文下发)规定的时间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四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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