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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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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录取前,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后的监督管理。录取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我省今年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招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文化总分、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考生,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个别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录取规则及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的专科专业及其他省外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的精神,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对上述本科专业的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中计划未到四川的学校须于7月6日12:00前将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录取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各专业录取新生最低录取分等文件及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传真至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时,招生学校应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把招生计划调转到四川省。

8.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处理。

9.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生源情况及各高校在川招生的各类专业计划划定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本、专科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各批次各类专业的文化统一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除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4.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考生体检卡》等图像信息以及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如高考成绩、艺术、体育专业单项考试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等信息。

5.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中填报了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6.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学校在川招生的各类艺体类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提请学校复议并及时纠正。

7.录取中和录取后,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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