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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7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2017-03-08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与我校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或我校划定的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10%)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我校,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10%)的65%,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3.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且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与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原则: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的排序为相同项目同一性别组所有参加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的排序。

2.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与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的原则及各项目拟录取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