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刑法

2013-09-18 12:44:07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刑法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第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第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第二,这种危险必须正在发生;第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第四,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或者大于危险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2个以上(包括2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第二,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六、罪数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惯犯和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三)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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