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诉讼法

2013-09-18 12:39:02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诉讼法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两者联系

第一,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

第二,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三,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二)两者区别

第一,两者的任务和目的不同。

第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第三,可否适用调解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第四,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行政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而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第五,举证责任不同。

第六,审判组织不同。

第七,审理程序不同。

第八,审理和结案方式不同。

第九,赔偿方式不同。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

(六)抚恤金案件

(1)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金、福利金、奖励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上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非行政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或困难补助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②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③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①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②被告是作出反倾销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④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为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①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

例外情形是:(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2)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如采取了强制措施。

(七)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指导

(九)重复处理行为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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