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

2013-09-18 12:40:51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二)其他侦查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三)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法院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1.被害人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较其他人更为强烈的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4)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因而拥有许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

2.自诉人

(1)自诉人只存在于自诉案件中。在公诉案件中向国家专门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于自诉人,其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2)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起反诉,自诉人即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3)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在侦查讯问中,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辩护人

2.证人

特点:

(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诉讼开始后了解案件情况的,不属于证人。

(3)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

(4)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6)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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