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

编辑:

2013-11-07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考核临床(实验)能力特别突出的,以及在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六条联合培养单位的复试除南京军区总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按本规定自行组织外,其他各联合培养单位根据招生专业的学科分类归入校直各院系和长海医院统一组织复试。

第三十七条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复核。考生对各培养单位复核结果以及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核的部分有疑义的,由研究生院组织仲裁,仲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八条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的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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