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

编辑:

2013-11-07

第六章复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各培养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考生资格审查,组织硕士研究生专业综合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和英语听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各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前须查验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组织考核。

复试内容及复试结果由复试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复试评语,核定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秘书负责做好复试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最迟于各复试小组复试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示复试成绩及复试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七条 导师面试后根据考生的初复试成绩、面试情况,结合其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确定考生培养类型。

第二十八条复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审核汇总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复试结论、拟录取与否、拟录取类别与培养类型),经单位复试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拟录取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考生报名登记表、复试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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