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考点第八章

2014-10-31 13:27:30 字体放大: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考点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3)独立运行原则。

(4)岗位分离原则。

二、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三、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