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8)

2015-04-03 16:47:16 字体放大:  

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8)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一、1、农村组织法1998年开始实行,城市组织法1989年开始实行。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分为基本任务和其他任务两大类。

3、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是:实行社区居民自治

也希望在它在社会管理运作中,在城市公共管理中承担相应的职能,发挥特有的作用,这又使得它的任务还有一个方面是涉及协助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承担一些相关事务。

4、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要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居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监督和教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社区矫正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人会。

6、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选举: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三年一次。

7、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有三种:一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产生,二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这可以称为严格的直接选举办法,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先选举出2-3名代表,再由他们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各负责人。

8、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等。

8、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9、居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0、居民会议的职权:①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②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③讨论制定居民公约④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以及工作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助。

1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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