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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宜宾中考招生政策改革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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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5.录取中及录取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的录取按不超过市一中、市三中两校定向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再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后正式录取。只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的考生,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录取。单独填报市一中或市三中的指令性计划志愿的考生,只能参加所填报志愿学校的录取,其录取与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未被定向计划录取的考生一并进行,按不超过市一中和市三中指令性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和录取。首先分别对被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含已被市一中、市三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录取的考生),再将被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以两校“总人数相同、分数段对应填空”的原则,由计算机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名单逐一对应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某空缺分数段进行分配,并由市一中、市三中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2)艺体生升学总分(含体考、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所报考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60%及以上,专业测试成绩不应低于60分(专业考试应公开透明,学校要对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公示)。考生以升学总分与艺体专业成绩之和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进行录取。专业素质特别突出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艺术大赛等活动获得的等级奖相应材料,经市教育体育局综合认定,可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予以录取。

(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学习,且中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

(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超过延期期限仍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中学校应于9月10 日之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市教育体育局,予以注销学籍。

(6)普通高中录取后,在市教育体育局网站(网址:www.ybedu.gov.cn)和宜宾招生考试网(网址:www.ybzsb.cn)上向社会公布,统一办理学籍。初中、高中学籍及高中学籍、考籍实行一体化管理,严格依据注册学籍进行质量评价和奖惩。

(7)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市教育体育局和高中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9)凡不按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退学手续、未注销学籍的,取消来年中考报名资格。

(二)市外初中毕业生回宜就读的录取。对市外初中毕业生回宜就读普通高中,另外投放专门计划进行招收(包含市外来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收计划),因回宜就读学生人数不确定,就读学校意愿有差异等因素,采取在普通高中学校登记报名。各普通高中学校将报名情况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高中学校提出招收计划,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下达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要制定招生录取方案,程序阳光公正,计划相对控制,择优录取,整个过程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录取名单于7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三)三年制普通中专、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三年制普通中专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规定进行。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招办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按1︰1.5的比例拟报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

已经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五年制专科、三年制中专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四)录取照顾政策。

1.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全市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可加100分,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指令性计划可加120分,报考其他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可加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普通高中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附件12),由县(区)民宗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00分录取,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20分录取,报考其他高中可加150分录取。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9),经县(区)民政局、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3)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文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地方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填写《宜宾市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中考考生确认表》(附件10),由县(区)综治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4)军人子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号)、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3〕94号),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10%的分数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5%的分数录取。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3%的分数录取。

军人子女考生填写《2016年宜宾市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11),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少数民族考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军人子女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最高加分项录取,不重复加分。

2.素质教育类不再加分。取消素质教育类加分,市、县(区)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生、科技类竞赛等不再加分。

2016年宜宾中考招生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各位考生和家长不妨来了解一下具体详情吧~

相关链接:

宜宾2016年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宜宾市教育体育网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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