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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2017年中考招生考试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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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二、初中学生毕业条件

(一)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全部课程。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学科成绩合格。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学校按照《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教[2015]1号)组织实施。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在学生参加招生考试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定为A等的学生名单应予以公示。对学生评定为“D”等时应非常慎重,并上报县(市、区)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查。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九年级下期进行,原则上于2017年4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应对全体评价者分级进行培训,确保各校评价工作科学规范。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数据库形式)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考试权责

中考由德阳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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