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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编辑:sx_chenjp

2016-06-01

据株洲教育网获悉,关于做好株洲教育网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具体招生政策及报考的时间的相关安排可参照下文获悉~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更加全面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更加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更加多样化、协调性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考生自愿原则。

(三)择优录取原则。

(四)普职协调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 燕

副组长:毛大训、李建国、吴春雪、徐晓芳、唐海国,各县(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基教科、体卫艺科、发建科、民办科、监察科负责人,各县(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招办公室,基教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高中招生日程工作。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领导本县(市)高中招生工作。

(二)工作机构职责

1.基教科: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政策,指导、监督和宣传全市招生与考试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和维护招生秩序,具体组织实施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2.体卫艺科:负责各高中学校特招生特长生招生方案审查和监督艺体特长测试。

3.发建科:审定高中招生计划。

4.民办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与招生要求,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5.监察科: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落实,查处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查后由县(市)教育局基教股实施。

四、招生范围

(一)县(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所属县(市)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到县(市)招生。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资助学生或其它名义跨区域招生。

(二)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五、招生计划

(一)全面实施公费生招生计划。

(二)各县(市)按照高中普职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市直属高中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向市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招生。

(四)民办普通高中不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以及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学校,不得申报和审批招生计划。

六、招生办法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自主权,2016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

(一)指标生

普通高中实施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城区普通高中学校(民办高中除外)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凡在城区各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的毕业生有资格填报指标生志愿。指标生实施网上填报志愿,设立指标生录取批次,实行网上录取。

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办法详见附件2。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二)对口直升生

实施初高中衔接协同发展教育实验项目,城区公办初高中学校在片区内根据双向原则自主选择一所学校开展衔接教育实验。实行自主申报、自主协作、协同发展。在城区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的学生具有对口直升生资格。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直升生指标数控制在对口高中招生计划数的5%-15%内,具体分配比例由对口高中学校确定,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审定执行。

市教育局对株洲市四中与景弘中学进行初高中衔接教育实施项目给予招收30个对口直升生指标(占指标生计划)。支持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属学校初高中衔接教育实施项目。

对薄弱初中学校实施托管扶持办学的高中学校实行对口直升生招生。株洲市二中托管的云田中学、南方中学托管的淞南中学,在其招生计划中划出托管学校毕业人数的5%,作为托管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城区普通高中对口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各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特招生、特长生

1.特招生:在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允许各高中学校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按标准录取。城区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D(含 D)以下等第,其他高中学校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特招生是按学生所报志愿和艺体科特长测试结果来录取,录取之后不再参与其他志愿录取,也不得改录民办学校。特招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

2.特长生:高中学校可认定一批艺体和科技特长生,特长生参与常规录取,其学业成绩最低等第中的一个学科可提升一个等次。特长生特招生认定总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5%。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市级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市级认定的特色项目校的相应特招特长生比例可上浮到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2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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