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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钦州2017年高中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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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高中与市本级非示范高中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非示范高中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为A等及B等者,示范高中方可录取(定向生、保送生必须为A等);为C等及以上者,非示范高中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①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定向生、统招生、保送生、特长生和特长班生。

报读示范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在A等以上并排位在前600名以内(含600名)。

报读钦州一中、钦州二中、灵山中学、浦北中学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以上(含B等),报读钦州三中、新洲中学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以上(含B等);符合条件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

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

②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特长生。

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以上(含B等,个别招生学校如若生源不足,可降至C等),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以上(含C等)。

报读非示范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C等及以上。有些确具特长但因无机会参加比赛获得奖状证书的考生以特长条件报读地处乡镇招生学校的,招生学校在接受其报名后,参照县(区)级比赛相应项目获奖成绩水平对其进行特长水平测试,达到测试水平要求的,出具测试成绩证明以作录取凭证。该项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监督进行,并由负责人和监测人对测试成绩签字确认。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县属非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先自主招生、定向生、统招生后特长生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在录取安排上,先完成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录取,然后进行其他录取。

1.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实地报录,定向生、统招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在各级段录取中,优先录取建卡生。

(1)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实地报录,现场报名并核定录取,现场办理注册入学。

(2)定向生录取。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按区域(市本级、灵山县、浦北县)依据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报读新洲中学、钦州三中的考生中考总成绩B等)及以上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各示范高中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按分配指标实施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3)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实行分级差录取,以中考总成绩分数计算,第二志愿与第一志愿分级差为10分,第三志愿与第二志愿分级差为10分。

(4)保送生的录取。根据学生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录取。

(5)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录取。

特长生和特长班生中考总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根据考生复试报名时所填报的志愿,按特长生招生名额根据特长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时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示范高中先进行定向生、统招生录取,再进行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录取。已被定向生、统招生批次录取的考生,不能被特长批次录取,确保一个考生只能够被一个批次、一所学校录取。未被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批次录取的考生,填报有非示范高中特长志愿的,根据其填报的特长志愿按特长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县属非示范高中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直示范高中及市本级非示范高中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2.非示范高中由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实施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非示范高中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3.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待,依据有关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4.建卡生按招生学校双向录取和安排性录取相结合原则实施录取。学生参加招生学校报名未被录取时,报读示范高中和市直非示范高中的,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报读县、区非示范高中的,由县、区根据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安排录取时,由市及县、区中招办或负责部门根据各学校承担的建卡生招收任务统筹考虑实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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