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考核办法

2011-06-27 17:01:36 字体放大:  

四、其他

1、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用,私自截留、挪用,未按时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重大停水、停电事件的,一次扣10分。

2、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收买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一次扣10分。

3、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物业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的,一次扣5分;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扣5分。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撤离小区的,一次扣10分。

5、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一次扣10分,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了他人的,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的手段支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一次扣10分,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9、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一次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0、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一次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1、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一次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扣10分,并延缓办理资质升级有关手续。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资质升级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出物业管理行业,不得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14、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物业服务小区日常管理汇总档案和小区有关资料的一次扣10分。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不定期检查,或经业主、业主委员会投诉(举报)查证落实。

五、奖励办法

1、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凡获得县(市、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3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5分。

2、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获得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5分;获得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0分;获得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5分。

3、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感谢信、锦旗等表扬的,一次加2分;接到业主委员会感谢信、锦旗等表扬的,一次加5分。

4、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中采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方法,在全市有推广作用的,一次加10分。

六、说明

1、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起始分值为0分,原则每季度考评一次,一年累积制总考评一次,扣分或加分不累计至下一年度。如下一年度因相同原因被扣分,则所扣分值加倍。

2、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所有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外地市来运城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积分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予以公布,随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查询。

4、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溧阳市核定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