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物业服务规范

2011-06-27 17:53:03 字体放大:  

编者按: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全文(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全文(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本规范通过对城市基本物业服务内容的规范,为评价城市物业服务提供基本标准,使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确保我省城市的基本物业服务水平。

1.0.2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基本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中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有条件的农村推行物业服务可参照本规范。

1.0.3城市物业服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凡注有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0.4在本规范基础上鼓励城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更高标准服务、更多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物业服务创新,提高我省城市物业服务水平。

2术语

2.0.1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2.0.2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0.3物业服务企业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2.0.4物业服务合同(协议)

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合同(协议)。

2.0.5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6物业使用人

是指非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或组织,通过非产权转移方式而获得物业的使用权。

2.0.7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

2.0.8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授权职责。

2.0.9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10包干制物业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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