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一)

2011-05-27 13:27:09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已经开始,考试时间定于10月23、10月24日,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一)”,试题讲解很详细,很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3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C.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有如下几种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请注意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是两个概念,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除此之外如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包装方式调整不视为实质性变更。据此,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符合题意;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也符合题意;C(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不符合要求,应该是“撤销”要约,因为撤回的目的是不使要约生效,而撤销的目的是使已生效要约失效,是两个概念;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不符合题意,应该是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请注意本题的文字表述和陷阱。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买卖2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8月甲公司发货,乙公司收到电脑后15日内付款。7月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中止履行

C.不安抗辩权

D.终止履行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及其救济。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收货后l5日内付款。甲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应享有不安抗辩权,并在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此处的担保是指使甲方相信有履约能力的各种担保形式,并非完全指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此外,中止履行和终止履行是两个概念,前者在中止障碍消失后,应恢复履行;后者则意味着无须再履行。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是BC,即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中止履行。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5题)

企业欲将自身的某项技术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应确保该信息( )。

A.具有秘密性

B.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C.采取了保密措施

D.有专人负责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前者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后者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要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企业应确保该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三是企业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据此,选项A(具有秘密性)、B(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和C(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要求,而D(有专人负责)并非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正确答案是ABE.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6题)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常会引用或者适用的原则除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外,还包括( )。

A.技术特征覆盖原则

B.等同原则

C.禁反言原则

D.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所适用的原则。

根据教材介绍,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和法院通常会引用或适用的原则包括:1)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这是被告常采用的一种抗辩方法,根据该原则,即使被诉侵犯专利权的人所适用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但是如果其适用的技术在专利获得之前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则被控侵权技术就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2)技术特征覆盖原则。这是指原告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时,应表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完全覆盖了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仅包含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某个部分,则不能被认定侵犯专利权。3)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在侵权专利的认定过程中,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是否采用了等价交换的方式使用了专利权人的技术,即是否以实质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还原本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产生实质相同的效果。这样,即使被控侵权技术并不完全符合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同样能构成专利侵权。4)禁反言(禁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专利有效性审查的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正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专利权人为取得专利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做出的陈述)可以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得以与其在前述程序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反的理由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据此,除了题干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外,选项A(技术特征覆盖原则)、B(等同原则)、C(禁反言原则)也是正确选项,而D(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非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般原则,只是在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时,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9题)

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

A.赵刚

B.马华

C.芳芳时装公司

D.芳菲时装公司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诉讼当事入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1)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成立或并人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诉讼应由并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在本案中,首先,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朋友马华经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应该以登记业主赵刚和实际经营者马华为共同被告;其次,马华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原告应将借用人和借出单位芳芳时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再次,此时芳芳公司已和菲菲公司合并成芳菲公司,因此芳芳公司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应该一并由合并后的芳菲公司承受。据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刚、马华和芳菲时装公司。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50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B.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庭不再组织质证。

D.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质证规则。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A选项(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无须双方质证,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因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也需要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8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选项C错误,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要求提交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庭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决定不延期审理而径行审判的,应当对新证据记录在卷。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又提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在下一次开庭时重新组织质证;也可以直接径行审判,只是将该新证据记录在卷。选项D正确,因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与D项的表述完全一致。综上,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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