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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2015-04-08

问题的关键是:

1、有关培训费的问题,根据《培训协议》,培训时间为2年,学费10000元,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除此之外,申请人没有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根据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其已为被申请人黎新春支付了10000元的培训费用,至于申请人提供华菱公司有关培训费用的票据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票据显示培训费为378000元,根据申请人在开庭时陈述,华菱公司共培训了40人,每人培训费是9000元,那么40人则是360000元,余下11000元是其他费用。可是,申请人却提供不出华菱公司为申请人支付了培训费,也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其他培训费用的凭证。因此,申请人提供华菱公司的有关培训费凭证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申请人之主张。

2、有关直接和间接损失的问题

申请人仅仅是提供一份由其与华菱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约定50万元,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事实又与法院规定相违背,是其双方相互串通损害黎新春合法权益的表现。

事实很明显:华菱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指出:“该同志未经我司同意,擅自离职,给我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尔后,于2006年10月8日在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又指出:“乙方派出的职工黎新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给乙方生产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近200万元”。从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几个问题,一是本人劳动合同是与衡钢签的,无任何文件表明与衡阳华菱有任何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华菱同意;二是黎新春根据劳动法提前30天已书面报告衡钢,30天以后,在法律上与衡钢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衡钢或衡阳华菱有任何所谓损失,均是衡钢责任,与黎新春无关。

在开庭的当天,对上述所谓的损失问题,本代理人向申请人发问时,问其“200万元的损失中,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时,申请人明确回答:直接损失200万元,间接损失为零。显然,申请人对其损失200万元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前后矛盾不一,更重要的是:这所谓的200万元仅仅是一个函件“一个赔偿协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200万元损失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这200万元损失是存在的。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2006年11月20日”电子转帐凭证,足以证实申请人与华菱公司有弄虚作假之嫌,一是申请人与华菱公司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即华菱公司本身就是由申请人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入股成立的公司,申请人在该公司中占有股份;二是根据其赔偿协议约定,该50万元是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也就是在2006年11月8日前支付完毕,为何提供2006年11月20日一份电子转帐凭证,且该凭证中的“赔款”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内容的赔款。衡钢所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谓损失与被申请人的具体关联性,是带走了核心技术?还是因为带走了合同?我们不得而知。

5、申请人依《培训协议》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费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经济损失存在的事实,这种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就本案而言,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巨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什么?该损失与被申请人黎新春的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损失则无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会认为:申请人的仲裁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而不能成立。据此,本代理人提请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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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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