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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多次驾驶面包车盗窃财物刑事裁定书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有关多次驾驶面包车盗窃财物刑事裁定书

(2011)洛刑一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某谦,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梁某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涛,男,1975年6月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超,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郝某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某谦、梁某伟、李某涛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超、郝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买某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有关多次驾驶面包车盗窃财物刑事裁定书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原审认定,一、2010年8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买某谦、梁某伟驾驶豫C9C285银白色航天面包车,在孟津县小浪底镇寺院坡村河南省黄河小浪底风景旅游服务中心建筑工地盗窃卡扣450个,并将所盗卡扣以每个4元的价格卖给在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后河村开废品收购部的王某超,所得赃款二人分肥。王某超明知该卡扣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以每个4.4元的价格卖给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赵村废旧钢材市场开门市的郝某辉。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2385元。

二、201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买某谦、梁某伟伙同潘某国(另案处理)三人驾驶豫C9C285银白色航天面包车到孟津县朝阳镇师庄村洛阳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地盗窃无螺丝卡扣460个,并将所盗卡扣以每个3.5元的价格卖给在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后河村开废品收购部的王某超,所得赃款二人分肥。王某超明知该卡扣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以每个3.8元的价格卖给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赵村废旧钢材市场开门市的郝某辉。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2300元。

三、2010年9月22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买某谦、梁某伟伙同潘某国三人驾驶豫C9C285银白色航天面包车先后两次到孟津县城黄河路东孟津供水扩建工程建筑工地盗窃卡扣740个,并将所盗卡扣以每个4元的价格卖给在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后河村开废品收购部的王某超,所得赃款二人分肥。王某超明知该卡扣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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