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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卢民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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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专区特意整理了法院民事判决书:卢民二初字第1号,欢迎采纳!

原告上海德盛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卫镇建设路20弄38号356室。

法定代表人郭贵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其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泰京顶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打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滕志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利,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德盛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京顶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文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提供被告海鲜产品,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429元,要求解除双方供货协议、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40000元、付清欠款55429元。

被告对诉请和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 解除双方于2004年3月30日签订的《经营采购销售合同》;

二、 被告上海泰京顶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盛食品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0000元;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3元,由原告上海德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686.5元、被告上海泰京顶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686.5元;

上述二、三项合计,被告上海泰京顶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上海德盛食品有限公司51686.5元,于2005年1月21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支付结算办法》计付赔偿金。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副庭长 顾文凯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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