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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卢民二初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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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在不断变化,是区别于其他文书的界限所在,是每个制作者需要明确的第一要义。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为各位朋友编辑了法院民事判决书:卢民二初字第671号,敬请收看!

原告上海桥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瞿溪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钟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浩,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朵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正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桥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朵朵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桥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元,由原告上海桥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94.5元,退回原告上海桥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94.5元。

审判员 顾文凯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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