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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终字第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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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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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齐齐哈尔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第一棉纺针织厂,住所地上海市龙江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林,厂长。

原审被告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齐齐哈尔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林,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1)杨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对其缓交上诉费申请不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荣华 审判员 许惠珍 代理审判员王薇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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