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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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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专区特意整理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1110号,欢迎采纳!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华严路98弄17号103室。

负责人刘卫建,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妙虎,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门路750弄8号4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严路98弄1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耀文,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尚之,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1)虹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对华严路98弄进行物业管理,自1998年8月1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后双方订立“关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补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1998年10月,被告曾就收缴的503,424.77元房屋维修基金报原告审核,请示处置。原告答复被告将该笔基金单独立帐,按补充合同使用和支付。2000年7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约定的物业管理仍继续进行。至2001年3月26日,被告致函原告,表明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已影响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欲从4月起停止物业管理。原告接函后未予答复。被告即于2001年4月离开,双方未行交接手续。同年5月,经虹口区房地局江湾办事处调处,原告接受了被告移交的门房钥匙、进户资料、层套面积计算表、业主台帐表、报修记录等,并留下一只被告的资料铁橱。同时,原告未经被告在场,自行打开铁橱,获取了里面的资料。

被告撤离后,原告委托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对维修基金的收付情况及被告代管的维修基金收付情况进行审计。结论为委托被告代管的维修基金至2001年3月31日尚余140,305.65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交剩余维修基金140,305.65元并支付利息5,870.75元和返还物业管理资料。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审理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华严路98弄17号103室内的宁波市永发保险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保险箱钥匙及密码。被告则表示该保险箱产权归被告所有,不同意返还。原告未就其主张的保险箱产权提供证据。

原审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房屋维修基金140,305.65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01年4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物业档案资料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本市华严路98弄17号103室内的保险箱钥匙密码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上海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应返还维修基金140,305.65元及该款2001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外,还应支付1999年1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由被上诉人代管维修基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应将尚未交出的财务等物业档案资料交于上诉人,系争的保险箱系被上诉人用维修基金购买,其应将保险箱钥匙和密码递交上诉人。故要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则认为原判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维修基金利息之诉,其向原审法院递交的“维修基金利息计算表”,主张的利息是按维修基金140,305.65元而提出。对于此前的维修基金所含利息并未主张权利。现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财务等档案资料和保险箱钥匙、密码一节,因被上诉人离开华严路98弄小区后,已由上诉人接收了被上诉人移交的门房钥匙,及放置资料的铁橱等,并由上诉人自行打开铁橱,获取有关资料。现其主张返还财务资料等缺乏依据。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保险箱系被上诉人用维修基金所购,故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的请求也缺乏依据。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3.53元由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王文耀 代理审判员王珍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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