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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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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用文书,其使用领域只限于法律事务。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特意提供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918号,欢迎阅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屯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昌,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对其缓交上诉费申请不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时彦 审判员 汪荣华 代理审判员王薇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德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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