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48号

编辑:sx_chenzf

2013-12-18

【摘要】伴随着法律文书社会价值的凸现,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规范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提高。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为你准备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48号,欢迎各位欣赏和借鉴!

原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西中路215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孙云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元、贺小勇,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型关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虞文哲,董事长。

原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宁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虞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北苑大厦”东侧第11-18层、第24层,房款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须于200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799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房;如被告无法交房则要求返还房款2,799万元;偿付延期交房利息损失2,424,634元(计至起诉之日,即2002年3月8日)。

被告辩称,因“北苑大厦”工程现尚未竣工,无法向原告交房,其愿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对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请求,因其负债较多,望原告能予免除。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于1996年12月27日取得“北苑大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199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天目中路540号“北苑大厦”东侧第11-18层、第24层,房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86元计,共计2,800万元。原告须于1999年2月15日前支付1,999万元;于1999年6月5日前支付800万元;于2000年9月30日前支付1万元。被告须于200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则须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日的第二天起算。

三、1999年2月10日,原告向上海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1999万元;1999年5月31日,原告又向上海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800万元。被告确认上述付款系原告按预售合同履行向被告的付款义务。

四、“北苑大厦”工程现尚未竣工。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终止合同,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对此,原告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由预售许可证、《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原告签订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系争项目工程尚未竣工,被告无法向原告交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房款,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按照双方预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利息,现因被告原因终止合同的履行,原告主张相关利息损失,可比照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由被告予以偿付。被告要求免除其利息承担,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2,799万元;

二、被告上海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2,799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0年10月1日计至2002年3月8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83元、财产保全费152,593元,共计人民币31,4676元,由被告上海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毅 代理审判员 沈珺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邬海蓉

上文就是精品学习网给您带来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48号,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相关推荐:

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11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终字第1226号

标签:判决书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