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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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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摘要】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用文书,其使用领域只限于法律事务。精品学习网法律文书频道特意提供了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二初字第92号,欢迎阅览!

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同济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立新、杨集成,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虎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俞玉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荣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品仙,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77.50元,由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毅 代理审判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郑华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成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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