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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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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诺齐克的结论是维护一种守夜人式的国家,这种国家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根据这种国家理论,他得出了两个重要的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13]他的理论根据是个****利,国家具有的合法功能是来自个****利,同时对国家功能形成限制的也是个****利。“个人具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他官员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够做些事情的话)”[14]。然而,诺齐克在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时,同时利用了另一种理论,即资格理论。本文要探讨的就是,这种资格理论的根据是否是个****利?如果不是,那么这种资格理论的根据何在?它与个****利理论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优先性?究竟哪种理论能够支持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是权利还是资格,或者都不支持?

围绕着这些问题,本文将通过对资格理论的详尽分析来探讨诺齐克的国家理论。本文将论证,在诺齐克那里并非个****利具有绝对优先性,资格将优先于权利。本文的目的完全集中于理解诺齐克的个****利与资格理论,试图探讨究竟是哪种理论是诺齐克理论中核心,它是否能够支持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鉴于此,本文将完全聚焦于诺齐克的理论本身,而不是将他的理论与罗尔斯的理论进行对比,也不打算对他的理论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价。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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