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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戴维森宽容原则的再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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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上述引文表明,“宽容原则”预设了解释者与说话者在信念上的“一致”。在这种意义上,解释者应用“宽容原则”的一个结果就是他发现说话者与自己对于他们共同的环境大体上具有相同的认识,至少在这种意义上足如此,即指派给说话者的信念将被解释者所分享,解释者与说话者的信念内容就是解释者和说话者共同的环境中的事件或者条件。除了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具有大体上一致的信念之外,戴维森还赋予了“宽容原则”另外一种含义,即假定说话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信念。在《信念与意义的基础》一文中,戴维森指出,“我建议我们把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持语句为真这个事实看作是证明该语句在那些情况下是真的自明的证据。”

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他又指出:“解释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我们能够先排除大量错误的可能性。一个使人们对大量错误的语句表示赞同的解释理论不可能是正确的。通常的情况必定是,当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的时候,该语句就是真的。”在《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一文中,戴维森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当一个解释者发现说话者的这样一个语句,说话者在他认识的条件下对该语句有规律地表示赞同的时候,他把这些条件看作是说话者语句的真值条件。”

戴维森赋了;“宽容原则”的第三种含义是假定说话者是理性的。在下面的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宽容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佐证:“以一种使一致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建议不应当被视为依赖的是关于人类智力的宽容的假定,这种假定可能被证明是假的。如果我们无法寻找到一种方式把一个生物的话语和其他行为解释为揭示了一组根据我们的标准大体上是一致和真的信念,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个生物是理性的,是具有信念的,或者表达了任何东西”。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又指出:“这里融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含有理性的观念,即:不仅需要解释的行动根据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还必须相互匹配。虽然这个关于理性的方法论假定并没有使向主体指派非理性的思想和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但是它的确对这样的指派施加了某种压力。”

鉴于存在上述这些关于“宽容原则”的不同阐述,人们无论把哪一种阐述作为基础,都会对以它为基础而获得的理论产生重要的后果,从而得出关于“宽容原则”可靠性的不同结论。下面我们就对“宽容原则”与彻底的解释的关系做一分析。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谈对戴维森宽容原则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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