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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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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续不断的过程。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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