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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哲学与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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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自然法的权威来自人类本性的软弱,在面临现实的法律困惑时,一些人必然会寻求简便而省事的方法,即转回自然界,返归于自然。他们企望通过发现自然法则来说明现实法律的是是非非,他们将自然法同实在法相对立,并力图从自然法中寻找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然而,自然界同人类社会毕竟是不同的两个世界,自然界的规律本身体现的是现实理性,自然法本身就是有效的,并不因为精神能否把握它而有所变化。而人类共同体的法律则只能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如果不被精神所理解,不被理性所认可,任何法律在道义上都是没有力量的。人们既可以从自然界找到自然关系中的所谓独立、自由和平等,也可以从自然界发现优胜劣败、弱肉强食的规律。返归自然的人们忘记了一个基本点,即任何权利都只能是法的关系中的权利,自然关系中是没有权利可言的。如果不把法律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律之外根本不可能说明为什么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理解法律,追求自然法的人一般是要躲避实在法。对实在法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了。然而,思维的长处就在于对实存的东西认真地加以思考,运用理性去衡量它。法律只有作为理性的东西来把握才能发现其中的真理性。

法哲学并不需要像黑格尔希望的那样“在现在的十字架中去认识作为蔷薇的理性”。法哲学要求理解现实法律,但并不需要同现实法律作妥协和调和。法哲学所要做的事情是指出现实法律的合理成份并找到判断这种合理性的基本尺度。对于现实法律中的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法哲学不能放弃批判精神。理解不等于妥协。理解只是为了端正态度,正确地判断是非曲直。法哲学如果能够不仅为人们理解现实法律提供帮助,而且能够为现实法律自身提供理性的尺度的话,那就是最理想不过的了。不过这种理论至今还未出现过。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这一点不幸被黑格尔言中了。

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不仅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分歧,就是同一国家的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分歧。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使人们感觉到法律并不是绝对的东西。至少在发生分歧的法律之间,一定有某种普遍性在同特殊性作斗争。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人们相信,源出于人类的法律对于思维来说具有相对性。由人制定的法律同自然规律不同,一定要受到人类理性的制约。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出自于理性,而不可能出于自然或其他权威的命令。从理性出发,而不是从自然出发,来认识法律,这是唯一正确可行的认识途径。

一般说来,法律是法的定在。法在其自身运动中不断外在化为法律。法是法律的应然,法律则是法的实然。由法转化为法律,是法的实然化过程,由法律向法转化,则是法律的应然化过程。法律之所以是合法的,就在于它趋同法。法之所以是真实的,就在于它不断在法律的现实形式中找到自己的定在。法的实然化同法律的应然化是同一过程中的双向运动。[1]

法的实然化和法律的应然化一般来说都具有必然性。法只有在法律中找到定在,才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法律只有努力去趋同于法,才能具备自身的价值。但是,在法和法律的相互转化中又存在着或然性。法和法律相互转化的或然性决定了二者并非总是一致的,同时也决定了关于它们的认识和实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黑格尔说过:“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法哲学与人权法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2]黑格尔此言是就法同法律的相互转化的必然性而言的。这里,它们相互转化的或然性是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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