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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哲学与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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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抽象的法根源于现实法的存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本身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相对于人的思维来说,法是一个设定的自在自为的主体,这个主体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认识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关于法的认识只是这一自在自为的主体产生的对象。抽象的法的发展表现为人的思维对它的认识。离开它的相对独立性,离开它的自在自为性,法哲学的进展就会寸步难行。法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规定性、多样性,其规定性和多样性的展开便反映在人类思维对它的认识过程中。从法的发展过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为的主体,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只是它产生的对象;从人类思维的认识方面看,作为观念存在的法便成为思维认识的对象,而人类关于它的思维又成为认识主体。法与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形成对立的统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对象中得到了印证。

法的不同规定的全面展开,是一个由潜在到实在、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其中,法的内部矛盾的对立统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构成。作为特定的客观实证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个特殊的类。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包含有普遍与特殊的对立统一,全体的普遍包含在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特殊之中。法的内在矛盾性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法在其自身的前进中不断由客观到主观,再由主观回到客观,表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因此,法哲学所研究的法,不是静态的单一化的,而是动态的由诸多对立统一的矛盾相互转化环节构成的系统。确切地说,法哲学所关注的法自身运动,是法漫长的自我表现的进程。在法的运动过程中,人们将发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法哲学虽然同现实法学相区别,但它并不否定现实法学的意义和成就。在迄今为止的关于法的理论中,阶级本质最能显示法在外在化的过程中的某一历史阶段的现实规定性,实际上也是它的历史局限性。现实法学的抽象工作尽管是低层次的,但其意义却是理解完整性的法所不可缺少的。由于法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法就摆脱不了其现实的外在形式。但是,阶级社会关系中法的表现以及关于它的阶级本质论在本质上又都属于现实法学的范畴。时下流行的关于法的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恰恰反映了实在法的历史局限性,它是关于法的不成熟形式的成熟注释。注释理论的特点在于将自己面前的事物原本地陈述出来,不需要摆脱事物的外在形式的束缚。注释理论对于实在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实在法在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因而需要相应的特殊形式为对象的理论来反映。然而,法的本质的展示所需要的远不止于此。它更需要一种能够摆脱法的偶然性和特殊性而专注于法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理论。它要撇开法的现实特定阶段的质的差异。从法的特殊规定性进入法的普遍规定性,这一任务只能依靠法哲学来完成。由于法哲学与法的普遍规定性为内容,它就具有稳固坚实的基础,不因实在法的每一历史阶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而现实法学则缺乏自身的规定性,它随着实在法的历史进程不断地彻底否定自我,对法的概念进行一遍又一遍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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