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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马克思的人权观的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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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2、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的人权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所谓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权只是形式上的,只不过是资产阶级谋求自己私利的道德幌子。马克思指出:“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以一切生产领域没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它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④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交换还体现着一定程度的自由、平等的话,那么一旦他们离开流通领域而进入以生产生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他们进行的就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已经消失了,平等就转化为实质上的不平等。“自由这一人权的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这种实质上不平等的根源。

在马克思看来, 既然权利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就必然表现为阶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只不过是一项形式上的普遍权利,它的超阶级的外观并不能掩盖其阶级特权的实质。虽然资产阶级标榜“普遍的人权”,把自由、平等说成是人人共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享有特权,而无产阶级却一无所有,这种经济上现实的不平等决定了无产阶级事实上不能享有同资产阶级对等的平等和自由。因而,所谓政治上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法律面前的平等。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并不包含提供实现这种平等所必需的条件,资本主义国家又不为无产阶级实现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因而它在现实的过程中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所以,资产阶级所标榜的人人皆有的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具有的权利,对于没有财产的人来说,只能是虚幻的、抽象的“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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