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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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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为较好的解决该问题,应采取这种做法,即标的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在债权让与合同订立后,让与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为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可援用上述理由加以抗辩。此种做法一方面既可以使受让人在受让债权之初即可知悉债权的存在状态,以防患于未然,同时亦有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让与的安全指数,而对受让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则可通过追究原债权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另一方面,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可以防止债权让与行为给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83条、99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依现行立法,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且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便无法对原让与人主张抵销,若禁止其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则意味着债务人的这一权利被无故剥夺,对其难谓公平。因此,立法的这种规定有其合理性。然从受让人角度来分析却有失偏颇。在债权让与中,受让人有偿受让标的债权,无论债务人主张全部抵销还是部分抵销,都会造成受让人的不利益。对由此引起的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冲突,英美法规定,债务人没有义务把先前存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己应做调查。但是如果给债务人的通知字面上表示受让人可能受骗,受让人不了解情况把钱贷给转让人,债务人可能因不把真实情况告知受让人而丧失对受让人主张衡平法上权利的权利。依该规定,受让人可以在债权让与之前,询问债务人是否存在抵销反请求权。若查之有抵销权,则受让人可在受让债权时再行斟酌。而若查之无抵销权,受让人根据这一担保购买了让与债权,那么日后债务人提出与担保相矛盾的抵销权将被正式收回。该种做法既保护了作为投资人的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亦兼顾了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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