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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市场论文:期货市场结算体制

编辑:sx_yangk

2015-11-09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2015年期货市场论文

我国理论界对期货结算体制的改革争论集中于结算机构的设立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结算机构应设在期货交易所内,作为交易所的一个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结算机构应独立于期货交易所之外,成立独立的结算公司。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我国期货市场处于商品期货发展阶段,在主要矛盾为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算机构设在期货交易所内有利于风险管理。成立独立的结算公司,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分离,风险监管中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问题将出现矛盾。对于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交易所和结算机构之间容易产生风险判断标准差异,保持市场流动性和防范市场风险之间将发生冲突。施利敏、李瑞祺(2004)认为交易所与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遏制过度投机方面,交易所比独立的结算机构更有动力,并且也更有条件。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结算部门受期货交易所的影响和制约较大,不利于期货结算机构的成长和壮大,期货交易所集清算、交易功能于一身,过于庞大的职能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监管。胡俞越(2005)认为结算机构设在期货交易所内,它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出于利益的角度出发,交易所会对结算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怂恿的态度,很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这势必削弱交易所对结算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中国期货现行结算体制及其弊端分析

结算是指交易所结算机构或结算公司对会员和对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计算,计算的结果作为收取交易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的依据,因此结算是指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的清算,既包括了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同是也包含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盈亏的计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中国现行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是由交易所、会员、客户逐级构成的,是个分层化的市场结构,只有会员才能进场交易,交易所必须对会员的资信负责;非会员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会员是代理交易的主体,对其所代理的交易负全部责任,所以会员必须控制好所有客户的资金风险,如果因客户违约造成损失而不能履行赔偿责任,会员必须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的权利。与期货市场多层次组织结构相对应,结算管理体系也是分层次的。首先是交易所结算机构对会员公司的结算,这是第一级结算;其次是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称为第二级结算。最终,将逐笔交易风险分级对应到每个市场参与者身上。我国期货市场采用的是由上海、大连、郑州三家期货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进行结算的模式。结算采用传统的保证金形式,即按照合约价值百分比计算保证金数额的一种静态保证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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